李英鋒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然而,當前部分網吧還提供棋牌、密室等非電腦上網服務,這些場所可否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據《法治日報》報道,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近日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行政案件,判決認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無論是否提供上網服務,均構成違法違規,據此支持行政機關對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網吧棋牌室的經營者予以處罰。
網吧里面設棋牌室,未成年人在棋牌室里打麻將,并未上網,網吧因此受到重罰,被吊銷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冤不冤?網吧經營者認為很冤,認為未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構不成“接納”。法院支持了文旅部門的處罰決定,認定了網吧的“接納”未成年人屬性,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并用判決說理告訴我們,網吧經營者被重罰一點也不冤。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沉迷游戲、玩物喪志,相關法律給未成年人設置了防護網,在網吧等經營主體的門口劃出了攔阻未成年人的紅線。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無論未成年人是否上網,這一意見屬于法律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顯然,網吧等經營主體拒絕未成年人進入的社會保護責任是一種“守門”行為責任,而非“門內”結果責任。只要網吧等經營主體允許或接受未成年人進入,就構成了違法行為,就應該承擔負面的法律評價和行政處罰等法律后果。
在案例中,網吧內設棋牌室,網吧只有一個前臺,網吧與棋牌室只有或共用一個入口門,網吧的網絡服務與其他經營業務并未分開,棋牌室屬于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一部分。這意味著,未成年人進入棋牌室的同時就進入了網吧。盡管網吧未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但其接受未成年人進入其經營場所的行為,已經踩踏了法律紅線。
涉案網吧允許4名未成年人進入,又滿足了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條件——《文化部關于加大對網吧接納未成年人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通知》規定,對一次接納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接納未成年人,依法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旅部門對涉案網吧的處罰以及法院的判決于法有據,于情合理。
這一案例的警示意義在于: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圈是剛性的,網吧等經營主體的“法律門線”是帶電的實線,而非虛線。相關經營主體必須摒棄僥幸心理,看清并敬畏法律紅線,全面準確理解法律要求,嚴格落實針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責任,該設禁入標志設禁入標志,該核驗身份核驗身份,該拒絕拒絕,為預防、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沉迷游戲,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守牢“法律門線”。
(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