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項目立項、建設過程中,各投資主體、建設單位為盡快順利通過審批,常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撰寫環評、安評、能評報告等服務。一些行政審批部門受人力資源和專業能力所限,也往往聘請中介機構對投資主體的送審材料進行評判,在一定程度上讓渡了行政審批責任。
在調研中了解到,涉審中介目前是賣方市場,投資企業處于弱勢地位。涉審中介市場的一些不規范行為已經部分對沖了政府改善營商環境的成果,倍受企業詬病。主要體現在:中介服務耗時長、費用高,收費標準得不到規范執行;協同監管有漏洞、缺抓手,涉審中介服務市場存在比較明顯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等方面。
因此,全國政協委員洪慧民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一、出臺中介管理辦法,從管機構向管機構和管人員并重轉變。在《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指導下出臺《中介機構(人員)管理辦法》,各省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鼓勵投資企業采取短期勞務用工的方式聘用專業人員提供相關服務,并研究相應的稅收政策。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員考取有關中介服務資質,釋放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從業人員工作活力,擴大中介服務供給,平抑中介服務價格。政府部門定期公布中介機構和工作人員服務質量榜單,用處罰到人的方式,對一些不稱職的中介從業人員分級處罰,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終身不準進入相關行業。
二、系統性清理各項評價技術導則,出臺評價報告標準化模板。由中央有關部委牽頭,在全國范圍內系統性清理各項評價技術導則,大幅度壓縮報告篇幅,減輕企業負擔。各省市根據自身情況,在技術導則指導下研究出臺各類評價報告標準化模板,減少企業對中介機構的依賴。在技術導則統一和標準化模板穩定的情況下,鼓勵中介機構和中介人員跨區域提供服務,從而整體提升我國的中介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