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人涉1罪到4人涉5罪
思維導圖“圈住”惡勢力團伙
冬云
從普通刑案到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從最初的2人涉1罪到最終的4人涉5罪,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從一件普通刑案入手,全程介入、引導偵查機關深挖徹查一惡勢力犯罪集團。2020年9月30日,經該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某等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法院一審判決劉某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50萬元;其余3名被告人則以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3罪至1罪,分別被判處四年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劉某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合肥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尋釁滋事案背后的犯罪越查越多
2019年8月23日,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尋釁滋事案。案卷顯示,2011年至2014年間,犯罪嫌疑人王某業、王某義先后多次到合肥市一客運公司建設的辦公大樓中,采取謾罵、打砸、恐嚇、用挖掘機推圍墻等多種軟硬暴力方式,無理要求租賃該辦公樓辦公的多家公司要么搬走,要么以現金的形式將租金交給他們,致使多家公司無法正常經營。這些公司不堪滋擾,紛紛搬離。
該案辦案組組長、檢察官何小剛回憶,“王某業、王某義歸案后,基本上是‘零口供’。同時,因案發時間較為久遠,打砸現場、被毆打人員傷情等客觀證據滅失較多,僅有少量犯罪事實能達到證明條件。”
審查批準逮捕的辦案期限僅有7天,捕還是不捕,成為擺在辦案組面前的首要難題。辦案組討論后,決定引導公安機關開展補充偵查,以群眾舉報線索為突破口,對舉報內容逐一核實調查取證,全面補強證據。
隨著調查取證工作的深入推進,一份份新的證據材料陸續匯總到辦案組手中,王某業、王某義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的事實逐漸明朗。2019年8月30日,廬陽區檢察院對王某業、王某義批準逮捕。
“還有更多的犯罪線索相繼露頭。”何小剛介紹,在作出批捕決定后,辦案組并沒有就此放手。“多份在卷的舉報材料顯示,上述2人還可能涉嫌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而這與我們詢問舉報人及證人、實地調查走訪后,得到的相關證據能夠印證上。”為能徹底查清案件事實,廬陽區檢察院向偵查機關發出繼續取證意見書,并詳細列明了偵查方向和要點,引導偵查。
一樁蹊蹺的頂包案
經偵查,王某業、王某義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實得以查證,并且還挖出了犯罪嫌疑人楊某。2019年11月29日,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業、王某義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楊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將該案移送廬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我為他們打架坐牢,一個人把罪全頂了下來,但他們也太不夠意思了,我現在很后悔。”在審查卷宗時,楊某的一句供述引起了何小剛的注意。何小剛隨即對附卷的楊某前科判決書進行審查。判決書顯示,2013年9月12日,王某業、王某義和楊某等3人,為索要債務與被害人高某發生口角,隨后楊某把高某打成輕傷。楊某也因此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為進一步查清犯罪事實,檢察辦案組聯系當時的辦案民警,調取了該起故意傷害案的詳細卷宗材料,并對楊某進行了進一步的訊問。卷宗顯示,楊某在該案第一次供述中稱是王某業現場指揮、王某義控制被害人,他將被害人打傷。這與被害人高某的描述高度一致。楊某也供述,他后來翻供,一個人頂了罪。
“王某業、王某義兩人很可能還涉嫌故意傷害罪。”廬陽區檢察院隨即將該案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并在補充偵查提綱中詳細列明,要求尋找被害人及相關證人、開展辨認、現場指認等。后經偵查,相關證據證實,王某業、王某義參與了該起犯罪事實。然而,辦案檢察官仍然沒有停下繼續深挖的腳步。
多次退查,卷宗從2本增加到22本
王某業、王某義等人只是一家民間借貸公司的員工,他們連續實施不同類型犯罪的動機是什么?這個關鍵的問題,是擺在辦案組面前繞不開的坎。
檢察官制作了思維導圖,對每起犯罪事實、想要達成的目的、被害人的控告內容等一一進行羅列,幾乎所有事實最終都密集指向這家民間借貸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劉某。
王某業、王某義先后多次帶人打砸、搶占某客運公司建設的辦公大樓,是因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曾向劉某借款。因李某未能按時償還,劉某就指使二人采取軟硬暴力等方式搶占該辦公大樓。
非法拘禁犯罪的發生同樣是因為錢。2009年下半年,被害人許某曾向劉某開設的擔保公司借款4萬元,并于當年底以現金方式歸還,但未及時拿回欠條。2011年2月,劉某指使王某業、王某義和楊某等3人拿著欠條再次向徐某索要“欠款”,其間對許某實施了非法拘禁,并伴有辱罵、毆打等情節。
另外,還有多份向社會公開征集的舉報線索、曾在劉某公司工作過的員工證言等材料顯示,劉某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妨害作證等犯罪。據此,在隨后的引導偵查中,廬陽區檢察院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并及時跟進監督。公安機關高度重視,并立案偵查。2019年12月27日,因其他犯罪事實證據稍顯薄弱,廬陽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劉某,并繼續引導偵查機關深挖徹查。
“在向舉報人求證時,有的舉報人因害怕被打擊報復,不敢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和出面作證。”廬陽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張卓說,出現這樣的情況反而增加了辦案組深挖徹查的內心確信。在反復宣傳相關法律政策后,多名舉報人相繼勇敢站出來指證,案件辦理很快取得重大突破。
最終,劉某等人通過虛假訴訟、妨害作證的方式敲詐勒索吳某及其他被害人312萬余元的犯罪事實基本查清。廬陽區檢察院將兩案并案審查,至提起公訴前,該案卷宗也從最初的2本增加到22本,案件審查報告多達140頁。
廬陽區檢察院檢委會經討論認為,自2011年以來,劉某糾集王某業、王某義、楊某等人進行高利放貸,并采取滋擾、毆打、拘禁等軟硬暴力手段催要債務,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實施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多次犯罪;且劉某同時又作為直接實施者,通過暴力、軟暴力威脅或虛假訴訟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妨害作證等犯罪。劉某等人的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征,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2020年6月9日,廬陽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并于同年8月27日追加起訴相關遺漏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