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4萬元高利貸累積至250萬元 鋌而走險打起母親房產主意
一女子偽造手續過戶房屋獲刑
李某借了4萬元高利貸,因無力還款,債務被借貸公司多次轉手,短短三個多月的時間里,欠款額竟累計至250萬元。為了繼續借債,李某伙同他人偽造了母親的死亡證明,將母親名下的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并進行抵押。
債務到期后,借貸公司前來收房,李某無奈向母親坦白。李某母親報警并向法院提起了多個訴訟以索回房產,李某則因涉嫌合同詐騙被捕。法院表示,雖然借款實際到手數額較少,但李某也不應用詐騙的方式借款。近日,經兩級法院審理,李某因犯合同詐騙罪獲刑三年。
多次借款
借貸4萬元月息20% 無力還款被轉手
2016年5月中旬,李某因手頭緊張,便向借貸公司高息借款。雙方合同約定李某借款4萬元,月息20%,為了成功借款,李某還將母親名下房屋的房產證偷偷拿出來,交給業務員安某作為抵押。
到了還款日期,安某聯系李某還款,但李某無力償還。于是安某為她出了個主意,說可以幫李某將欠款轉移給其他公司,通過這種方式拖延還款時間。迫于壓力,李某表示了同意。
安某安排了李某與第二家借款公司見面,但在談及債務的轉移時,對方的業務員付某要求李某必須用自己名下的房屋進行抵押,也就是要李某將母親名下的房屋過戶到她的名下,才能辦理借款。
在李某答應可以盡快辦理過戶后,業務員讓李某簽署了一份20萬元的欠條。這20萬元,在扣除了原有的債務、利息以及轉移債務的“手續費”后,最終李某到手的金額只有7萬元。
自始至終,李某的母親都并不知道女兒在外借款的事情,同意女兒過戶房屋則更是無從談起。李某無法拿到母親的身份證,就無法悄悄完成過戶。由于付某多次催促李某,拖延了一個星期后,李某告知對方自己無法履行先前的承諾。
于是,債務再一次被轉手。這次,李某簽署的欠條金額達到了32萬元。雖然約定的月息僅為2%,但這份為期一個月的借款合同,中介收取的服務費比例竟高達33%。扣除原有的本金及11萬余元的利息和中介費后,李某拿到手的錢僅剩8000元。由于對方公司也同樣要求李某必須提供名下的房產作為抵押,付某還將專門辦理過戶的中介老李介紹給了李某。
抵押房產
偽造母親死亡證明 “中介費”竟花百余萬
如果李某拒絕辦理過戶,就要立刻償還全部債務并負擔高額利息,為了拖延時間,李某只好同意配合老李。老李對李某索要過戶費40萬元,但可以等事成后再付款,迫于壓力,李某又簽下了40萬元的欠條。
為了辦理過戶,老李偽造了李某母親的死亡證明和遺囑,并要求李某在證明上簽字。隨后,老李又做了一份公證書,其上載明,李某申請繼承其已故父母名下的財產,由于李某的父母均先于李某死亡,故證明兩位老人的遺產由李某繼承。
然而,雖然李某的父親確已去世,但其母親依然在世,整套手續顯然充滿了謊言。
事后,涉案公證處表示,其公章和公證員印章從未丟失或外借,公證處也并沒有出具過涉及李某遺囑繼承的該份公證書。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該公證書上的印章均為偽造。
但拿著這份偽造的公證書,老李帶著李某順利完成了房屋過戶手續,2016年6月24日,李某母親名下的房屋成功轉移變更登記至李某名下。
針對李某所欠債務,老李還為她提供了一個“省錢”的辦法,即將她所借的高利貸通過個人銀主的房屋抵押轉為銀行貸款,這樣利息能夠降低很多。就在過戶當天,“銀主”就順利找到,李某和“銀主”去辦理了借款公證,隨后200萬元借款就打到了李某的手里。
但李某的銀行卡并沒有拿在她自己手中,而是被借貸公司的業務員所控制。全部借款手續辦完后,老李也翻了臉,起初談好的40萬元中介費漲到了115萬元。老李表示,由于李某沒有提供相應手續,整個過程十分難辦,所以費用必須增加。
李某表示,由于當時老李一方人多勢眾,她十分害怕,便答應從剛剛借到手的200萬錢款中支付了115萬元給老李。借款的剩余部分再次扣除各種費用后,李某到手的金額縮水至10萬元。
東窗事發
借款額累計至250萬元 在母親陪同下投案
2016年7月底,李某的欠款再次到期,其債務再次被轉手。在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后,被害人楊某向李某出借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月息為2%。除現場歸還楊某7.5萬元外,李某所借的其余錢款均用于歸還前筆借款、利息及相關費用,李某實際到手僅3萬元,最終她也并未按合同約定還款。
負責此次借款的業務員表示,公司僅提供居間服務并賺取服務費,債務僅存在于借款雙方之間。由于李某在債務到期后沒有按約定還款,公司風險部門曾上門尋找過李某,但沒有見到其本人。
短短三個多月的時間,李某所負的債務被四次轉手,借款金額從4萬元累計至250萬元。不過,李某在名義上雖然借了上百萬元的債務,但大量的錢款被以利息、中介費、手續費等名目所扣,實際到手的錢款累計僅有20余萬元。
在借貸公司隨時會收回抵押房屋的情況下,李某選擇了向母親坦白一切,并在母親的陪同下來到了公安機關。隨后,李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后被取保候審。
行政訴訟
母親為要回房產打官司 房屋轉移登記被撤銷
楊某為了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針對李某所抵押的房屋申請了強制執行程序。為阻止房屋被強制執行,李某在接受刑事審判的過程中,其母親一直在四處奔走。
李某母親認為,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現為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在辦理涉案房屋轉移登記的手續中,未盡到合理審慎職責,屬于重大違法,應依法確認無效。故她首先將市國土局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轉移登記無效,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其名下。
市國土局辯稱,李某系親自到場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登記中心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進行轉移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楊某也認為新頒發的房產證合法有效,且即使房產證被撤銷,也不應影響其享有的抵押權效力。
經過大半年的等待,2017年6月,李某母親終于等來了一個好消息。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雖然登記機關進行行政登記盡到了合理審慎的審查職責,但李某提交的材料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轉移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基礎缺失。故一審判決撤銷市國土局對李某母親名下房屋所作出的轉移登記,同時撤銷市國土局向李某頒發的新《不動產權證書》。
但同時,法院在判決中也指出,李某與楊某借款系真實有效,判決撤銷轉移登記并不影響楊某抵押登記的效力,同樣也不影響涉案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實。
關于抵押登記效力應當如何認定,李某母親另行提起了訴訟,本案仍在法院審理中,而楊某也已針對其與李某間的經濟糾紛向法院起訴。
刑事判決
終審認可犯合同詐騙罪 量刑從輕獲刑三年
不過這些官司李某已經無暇顧及,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涉嫌犯合同詐騙罪,刑事案件程序仍在按部就班地進行。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行為,李某表示認可。而李某的代理律師表示,李某所遭遇的很可能是“套路貸”,她本身也是受害者,是受到了他人的脅迫,故不應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經審理,法院一審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對方當事人的錢款,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李某明知房本內容虛假,還以該房本作抵押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借款,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其實際獲得錢款的數額,并不影響其犯罪構成,但法院在量刑時,會酌予考慮此情節。
鑒于李某系自首,故法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情節,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罰金1萬元,并責令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后,李某認為法院一審量刑過重,不服上訴。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其母親健在的情況下,伙同他人通過偽造的遺囑公證文書及偽造的死亡證明,在其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至李某名下,并據此向他人抵押借款。綜合本案證據,雖然李某借款實際到手數額較少,但其不應采取詐騙的方式進行借款,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一審法院已經對李某予以減輕處罰,且再無新的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于近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記者 劉蘇雅
(劉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