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兒子起訴騰房 父親反訴兒子“不孝” 法院判決支持父親收回贈與的房產
本報訊(記者孫瑩)張先生夫婦將一套拆遷安置房贈與兒子并落在兒子名下,但在父子關系惡化、張先生夫婦離婚后,兒子起訴父親騰退房屋。而父親也以不盡贍養義務,侵犯自己權益為由將兒子告上法院。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法院認定兒子小張侵害贈與人的利益,判決撤銷了張先生贈與兒子房屋的所有權,讓小張將一半房屋產權轉移登記至父親名下。
十幾年前,張先生和妻子因拆遷獲得一套西城區的安置房,他們將房產直接落在了長期定居國外的兒子小張名下。但兒子從未在房屋里居住,房子一直對外出租吃租金。后來,張先生和妻子感情破裂離婚。房屋出租的租金便一直由張先生收取使用。
兒子從出國留學到定居國外十幾年,極少回國。2017年,他突然以產權人的身份將父親起訴,要求騰房。張先生深受打擊,反過來起訴兒子,以兒子十幾年未盡贍養義務,并侵犯自己的合法居住權為由,要求撤銷對兒子的房屋贈與。
兒子小張及其母親在法庭上表示,小張在國外生活并不寬裕,父親曾要求他給自己買車,小張沒錢,父子關系逐漸惡化。但是,這十幾年來的房屋租金,最少有60多萬,都由張先生使用,小張作為房屋產權人從未索要,可以視為對父親盡到了贍養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嚴重侵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情形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院認為,首先,小張自出國后僅因處理房屋過戶事宜回來過,存在探望父母較少,對父親照顧不周的情況。其次,小張長期定居國外,在房屋過戶前后十幾年的時間內從未使用涉案房屋,也從未向父母主張過權利,涉案房屋均由父母控制使用,張先生也從未有將房屋交付給小張的意愿,由此可推定張先生夫婦贈與兒子房屋附有條件,即兒子獲得房屋產權后不得影響父母對涉案房屋的使用。考慮到父子關系惡化的事實,以及張先生夫妻離婚的情況,小張作為子女,在未與張先生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徑行起訴要求父親騰退房屋,法院有充分理由相信小張的行為存在明顯的惡意,且已違背了贈與附隨義務,侵害到贈與人的利益。張先生可以就自己贈與兒子的房產份額予以撤銷。
西城法院判決撤銷張先生贈與兒子房屋的所有權,小張將房屋50%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張先生名下。
(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