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3月14日電(記者 張琰)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接受《中國日報》專訪時表示, 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強對公益訴訟試點情況的總結,進一步完善辦案流程、規范辦案標準,研究提出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立法建議。
為加強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就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為期兩年的公益訴訟試點。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供的官方數據顯示, 截至今年2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公益訴訟案件5,109件。其中,向相關行政機關或社會組織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履行職責4,562件,相關行政機關已履行職責或糾正違法3206件,相關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28件,合計占70.9%。
同時,對仍不履行職責、公益繼續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47件。通過辦案,督促恢復被污染、破壞的耕地、林地、濕地、草原12.8萬公頃;檢察機關督促443家違法企業進行整改,索賠治理環境、恢復生態等費用2億元;督促收回欠繳的國有土地出讓金54億元。
曹建明說,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試點一年多以來, 其優越性逐步顯現:一是彌補了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主體的缺位,強化了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時無人訴、無法訴、不愿訴的現象。比如,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污染環境案中發現,縣環保局未對扣押的電子廢料進行無害化處置,遂向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縣環保局回函稱已處置,但實際上未依法處理。縣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后,縣環保局按照起訴書要求履行了法定職責,縣檢察院遂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縣環保局的行政行為違法,獲人民法院判決確認。
二是督促了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助推法治政府建設。檢察機關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及時提出檢察建議,有利于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三是調動其他適格主體積極性,增進了公益保護的社會參與。通過監督其他機關或合適主體依法履職,形成保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的合力,他說。
曹建明也坦言,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一是公益訴訟制度理論研究不夠深入。特別是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律基礎、職能定位以及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訴訟地位等問題研究需要進一步深入。二是部分檢察人員素質能力不適應。面對公益訴訟這項改革,檢察機關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一些民事行政檢察人員在辦案理念、知識能力等方面不適應,線索發現、調查取證、庭審應對等素質能力有待提高。三是配套機制不健全。尤其是在公益損害鑒定、環境損害修復資金管理等方面缺乏配套機制,對賠償認定和裁判執行等造成一定影響。
曹建明說,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 檢察機關采取了切實有效的措施:一是強化督促指導,推動試點工作穩妥有序開展。及時總結宣傳試點經驗做法,完善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和配套制度機制。二是加大辦案力度,鞏固試點成效。進一步突出工作重點,重點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完善檢察機關內部各業務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案件協查、結果反饋等工作機制,加強與公安、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土資源等行政執法部門案件信息移送工作。三是加強溝通協調,形成保護公共利益合力。主動爭取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加強與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以及相關單位、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充分凝聚共識,實現有效銜接。四是加強隊伍建設,提升辦理公益訴訟案件能力水平。
曹建明表示, 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強對試點情況的總結,重點加強對已起訴個案、訴前程序、試點前后行政機關采納檢察建議情況的分析研究,加強公益訴訟基礎理論以及調查手段、證據規則、出庭規范等司法實務問題的研究,完善辦案流程、規范辦案標準,研究提出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立法建議。
(編輯:涂恬 吳彥鵬)